信托的基本特征
作者:hg 日期:2020-02-29 09:52:19
资产转移且由他人管理,谓之信托,这是信托的基本特征,亦是信托的第一层次的概念。由于人们对信托了解甚少,有人甚至认为券商理财计划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信托安排”。讲信托就不得不讲与委托的区别,资产转移与否构成了信托与委托的鸿沟。
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随时设立,包括事后确认;只要资产在受托人没有作出处分或交易前,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的内容和权限可以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变化或按约变化或追认变化;代理人不仅可以收取代理费,还可以收取交易对手的佣金;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亦可以不行使代理权,不行使代理权的结果是损失代理费,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管理的资产因为委托人的债务或破产,可以被司法处置或作为破产资产;代理人在处置资产时,只要在代理价格范围内,可与自有资产进行交易;如资产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管理这种资产的人只能叫代理人;可以独家代理,亦可多家独立代理,即多个独立代理人可以同时存在;不能没有委托人,代理人也是不能变更的,否则委托代理关系要么没有成立,要么就终止了;整个委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人为核心。